發布時間:2017-09-06 13:56:42 更多文章>>
這是一個悲劇,又不僅僅是一個悲劇。
8月31日,陜西省綏德縣產婦馬某某跳樓死了,腹中的胎兒還未分娩。在她身后,醫院與家屬各執一詞,不明真相的“群眾”也在網絡上掀起洶涌的議論。
事發醫院榆林市第一醫院發聲明稱:
馬某第一胎41+1周待產,經檢查發現胎兒頭部偏大,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引導分娩,并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8月31日上午,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想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以忍受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
網上曝光出產婦丈夫簽字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
對于醫院的聲明,產婦家屬對媒體做出完全不同的說法,據媒體公開報道:
在產婦出來喊疼的要剖宮產的時候,家屬表示同意,但醫生說檢查后再看情況,而檢查之后醫生說馬上要順產,不需要剖腹產。最終,家屬等來的是產婦跳樓的噩耗。
至于醫院和家屬哪一方說的是實情,只有等待后續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但我們可以探討的是:有多少人死于“簽字”?
如果榆林市第一醫院的聲明是實情,那么這又是一起死于家屬拒絕簽字的慘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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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孕婦李麗云就死于其丈夫的拒絕手術簽字,進而在國內引發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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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位外地律師來北京出差,突發疾病被救護車送到海淀區某醫院,因為醫院要求必須有家屬親筆簽字才能進行手術搶救,即使其家屬在電話中授權醫生搶救,并表示醫生可以錄音為證,但醫生還是錯失了治療時機。
醫療律師劉曄看到榆林產婦事件后,在其微博上發表了自己的思考:
為什么必須要家屬簽字?根據法律規定,產婦本人有權做出決定。愚蠢的醫院+愚蠢的家屬葬送了兩條生命,應該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劉曄律師援引了巜侵權責任法》第55條進行說明:
“即患者本人有權知道病情和醫療措施,并有權自主作出決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時將此知情同意權委托給了家屬行使,但家屬代做決定的權利仍然來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時,醫生應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患者的自決權是極其重要的權利,表明毎個個體都是獨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時,這一權利依舊屬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屬剝奪,被家屬代為決定生死。作為醫生,應當知曉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決權。”
劉曄律師呼吁:所有人,包括我們每個家屬,每個醫生,都應當充分尊重病人自己的自決權。這個權利既是法定的,也是倫理的,更是哲學的。
但醫生也確實有自己的現實考慮。很多外科醫生應該都有為了簽字再三地向家屬解釋手術必要性的經歷,也有部分醫生面臨過無人簽字時救還是不救的兩難選擇。
北京某三甲醫院心內科副主任就曾對《醫學界》表示,在患者急需搶救而無人簽字時,如果手術成功患者平安,自然皆大歡喜,但醫生也要考慮手術的風險,萬一搶救不過來怎么辦,三甲醫院還好,患者家屬對大醫院信任度更高,抗風險能力也更強,越是小醫院越怕事。
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院長曾其毅曾建議在某個醫療相關的立法中增加:“在緊急情況下,醫生有權作出對病人有利的決定,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最終在草案送審時被刪掉了。作為院長,他表示自己經常在無人簽字時替代簽字,但對于大部分醫生來說,可能并沒有他這樣的底氣。
回到此次榆林產婦事件中,根據目前公開的消息,產婦有手術指征,且強烈要求剖宮產,在此情況下,醫生還不得不尋求家屬簽字……
這是一個悲劇,又不僅僅是一個悲劇。(作者丨小生 來源丨"醫學界"微信號)

